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67號聲請人絲姿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綠太陽有機食品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票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4178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書記官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