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9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 洪政武 即新永和醫院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506號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曾提供新台幣19萬元為擔保金,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1255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而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已依督促程序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該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或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經聲請人依督促程序聲請本院核發96年度促字第17679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閱前開假扣押卷、支付命令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即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而無庸聲請法院裁定,聲請人猶聲請本院裁定返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邱飛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