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榮芳選任辯護人沙洪律師被告何清松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偵字第18133號、第18134號、第18135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蔣彥威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