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49號上訴人 陳輝煌 上列上訴人因回復原狀事件,對於民國102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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