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6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於民國97年12月23日所為之裁決4件(豐監稽違字第裁63-ZCQ017246、63-ZCQ018170、63-ZBP027
717、63-ZBP02942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下稱異議人)駕駛牌照3R-4273號自小客車,於民國97年6月26日3時54分許,在國道1號高速公路后里收費站北上第2車道,於駛進收費站繳費時,未申裝e通機,竟行駛電子收費車道,而未依標誌指示過站,且係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後於同日4時54分許,在楊梅收費站北上第7車道,又發生與上述情節相同之違規事由,案經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二警察隊依序開單舉發後,該站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第33條第3項等規定,於97年12月23日以豐監稽違字第裁63-ZCQ017246、63-ZCQ018170、63-ZBP027717、63-ZBP029422號等裁決書,對異議人裁處罰鍰共計新臺幣(下同)1萬零4百元,限於98年1月23日前繳納等語。
二、異議要旨則為:異議人因於97年6月26日早晨出國,故駕駛前開自小客車經國道1號高速公路欲前往機場,惟途中雨勢頗大,視線不佳,一時心急,而誤闖電子收費車道2次,待返國後向監理單位查詢,始知受罰前開金額,然異議人無此資力,請減免罰鍰金額云云。
三、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2項所定以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6百元以上1千2百元以下罰鍰,此為該條例第33條第3項所明定。又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台幣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同條例第27條第1項也有明文。經查:
(一)前揭原處分機關所指異議人駕駛牌照3R-4273號自小客車,於97年6月26日凌晨3時54分及4時54分許,2度因未裝設e通機,而於通過后里及楊梅收費站時,均違反管制規定駛入電子收費車道,又皆未依規定繳費等情節,為異議人所坦承無誤,復有違規查詢表及單退查詢表各1份附卷可參,而足認屬實。
(二)異議人既有上開2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3項、第27條第1項等規定之行為,則原處分機關依此等規定,以前揭裁決書對異議人裁處共1萬零4百元之罰鍰,並無違法不當可言。
(三)再者,異議要旨雖稱當時雨勢頗大,視線不佳,而誤闖電子收費車道云云。惟當時之天候倘若不佳,則異議人更應提高注意程度小心駕駛,所辯尚非可執為減免其前揭行政責任之事由。
(四)綜合前述,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交通法庭法官莊深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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