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3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22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梁宏哲?????????法?官?鍾啟煌?????????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書記官楊璧華┌─────────────────────────────────────┐│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楊子才 │陽信商業銀│95年11月30日│17,655元│0000000│││││行中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