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714號債權人 黃雲玉華 上列債權人黃雲玉華因與債務人鼎高高實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雲玉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金額13,707,722元之計算式,及利息自107年2月14日起算之依據為何?(按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二、承上-如同意按一般債務請求利息,併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並補提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七份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