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7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家芯受刑人游仲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家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000元,由具保人王家芯繳納足額之保證金後業經釋放,並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4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復以104年度上易字第1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受刑人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依法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受刑人之刑罰等情,有上開判決書、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收據、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104年6月17日吉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且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受刑人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103刑保字第39號)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水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