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聲請人與 黃琪雅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經核本案訂購單成立時相對人為未成年人,故請提出已得父母同意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三、請提出本案催告通知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
四、請提出本件之債權計算書或相關欠款記錄。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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