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聲請人與iputuputraastawa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重新提出本件「清晰可辨」之相對人居留證,並陳明其上所載之護照號碼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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