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聲請人與 張俊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本案之存證信函係寄債務人「屏東縣○○鄉○○路○○○號」之地址,惟非本人收受,且其戶籍已遷徙至「屏東縣○○鄉○○村○○路○○○號」,故請重新對其最新戶籍地址為存證信函之送達,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