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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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聲請人與 張俊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本案之存證信函係寄債務人「屏東縣○○鄉○○路○○○號」之地址,惟非本人收受,且其戶籍已遷徙至「屏東縣○○鄉○○村○○路○○○號」,故請重新對其最新戶籍地址為存證信函之送達,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