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 律師複代理人 李耀馨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康寧醫院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淑茹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