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53號原告 范少青 訴訟代理人 陳慶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蔣樹英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1,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