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2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庭毅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被告林庭毅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林庭毅因犯偽證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林庭毅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陳韋如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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