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67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71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舒晴選任辯護人郭緯中律師
古健琳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6
49、34548號),本院合併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楊舒晴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其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張明宏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安潔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