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煒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煒倫 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煒倫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1月11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加重詐欺罪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且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1月11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及附表所示各該裁判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審酌受刑人所犯一般詐欺取財罪,係擔任行銷貸款公司之業務人員期間,利用不實在職資料辦理汽車貸款,藉此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又其所犯加重詐欺既遂及未遂數罪,行為時間密接,均係參與境外詐騙機房而對大陸、港澳地區民眾從事電信詐騙,分別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對於社會治安影響程度甚鉅。本院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受刑人所犯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等面向,並參酌本院以書面徵詢受刑人之結果,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陳葳法官高文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施耀婷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受刑人林煒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罪加重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10次)有期徒刑1年1月(2次)犯罪日期104年9月底、10月初某日①106.03.31-106.04.12②106/04/03③106.04.04-106.04.13④106/04/05⑤106/04/17-106/04/18⑥106/04/04-106/04/08⑦106/04/18-106/04/22⑧106/04/29-106/05/02⑨106/04/27-106/06/25⑩106/08/05-106/08/06①106.04.04-106.04.08②106.04.29-106.05.1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6022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6476號等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647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324號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5號等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5號等判決日期108.01.10110.04.15110.04.15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32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910號等110年度台上字第4910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08.01.10110.09.16110.09.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是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795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927號編號1-6曾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9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456罪名加重詐欺未遂罪加重詐欺未遂罪加重詐欺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08.10-106.08.14106.07.18-106.08.14106.05.2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6476號等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6476號等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647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5號等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5號等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5號等判決日期110.04.15110.04.15110.04.15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910號等110年度台上字第4910號等110年度台上字第4910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10.09.16110.09.16110.09.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否否不得易科,得社勞備註1.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927號2.編號1-6曾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9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789罪名加重詐欺罪加重詐欺罪加重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2次)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07.24(不同被害人)106.07.24-106.07.26106.06.20-106.07.2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6988號等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6988號等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698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4號等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4號等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4號等判決日期111.03.15111.03.15111.03.15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967號等111年度台上字第2967號等111年度台上字第2967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11.08.03111.08.03111.08.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1.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025號2.編號7-9曾經本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4號等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10(以下空白)罪名加重詐欺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3次)犯罪日期①106年3月間至106年4月27日②106.07.21③106.07.2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698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4號等判決日期111.03.15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967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11.08.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026號⒉曾經本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4號等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