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9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9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97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蘇秀娟 債務人 黃慧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叁仟零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因合併,奉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黃慧美於民國94年8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990,000元,並訂「宅PAY金借款約定書」乙紙。
(三)詎料債務人黃慧美自民國94年12月1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屢經催討無效,聲請人乃依借款約定書第十二條之約定,主張所負債務全部到期,現尚有不足額債權本金新臺幣953,037元,及如上開請求金額所述之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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