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350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吳美媛 即 石美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