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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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339號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 温安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參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