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330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吳俊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貳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壹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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