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東簡字第27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捌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向本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