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6年度竹東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東簡字第27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捌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向本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