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朝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4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警員於民國106年4月6日晚間10時2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3樓,查扣供被告羅朝安(施用毒品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施用之粉末3包及香菸5支,經查,其中1包粉末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4.8029公克),另2包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驗餘淨重1.723公克),香菸5支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均係違禁物品,除據被告自承明確外,並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各1紙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羅朝安因分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12月18日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8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鑑定後,確實分別含有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之毒品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4月20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年6月21日調科壹字第10623014370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毒偵卷第66頁、第80頁),確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附著其上之毒品無從析離,應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芳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鑑定結果│├──┼────────┼─────────────────────┤│1.│海洛因1包(含包│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4月20日草療鑑字第│││裝袋)│0000000000號鑑驗書││││檢品編號:Z0000000000││││檢品外觀:白色粉末││││送驗數量:5.2202公克(淨重)││││驗餘數量:4.8029公克(淨重)││││檢出結果: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摻有海洛因之香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年6月21日調科│││5支│壹字第10623014370號鑑定書││││鑑定結果:送驗煙捲5支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甲基安非他命2包│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4月20日草療鑑字第│││(含包裝袋)│0000000000號鑑驗書││││①檢品編號:B0000000││││檢品外觀:透明結晶││││送驗數量:1.2918公克(淨重)││││驗餘數量:1.2774公克(淨重)││││檢出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②檢品編號:B0000000││││檢品外觀:透明結晶││││送驗數量:0.4470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4456公克(淨重)││││檢出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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