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22號原告 吳友政 訴訟代理人 賴俊睿 律師被告 楊明卿 訴訟代理人 柯俊吉 律師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