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1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至四、六、七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四、六、七所載。
附表編號二、三之犯罪其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附表編號五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六、七之犯罪其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至四、六、七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二、三犯罪減得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及聲請編號五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六、七所示犯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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