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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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915號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林君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貞淇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麗喆學校財團法人臺中市麗喆國民中小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982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