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13號債權人中港THEONE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雅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冠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百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3月1日發函請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民國107年3月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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