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2號聲請人 林尤金蓮南亞印刷材料行訴訟代理人 賴慧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泰履洋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亞印刷材料行│台灣銀行苗栗分行│民國106年7月15日│186,732元│AK0000000││││ 陳亭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周曉羚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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