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126號
原告 吳明雄 被告咅霖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咅蓁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複代理人 何孟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8,127元。惟原告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提出補充理由狀,就訴之聲明追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主張至退休之日止,查原告為00年0月00日生,於100年11月16日追加,算至其年滿65歲退休即112年9月22日止,尚有11年10月又7日,而原告主張每月薪資為新臺幣36,000元,本件追加之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12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1,7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追加部分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