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39號原告 紀春榮
紀雅欣 蔡來好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中堅 律師被告 劉惠禎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李蓓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