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87號原告 梁有德 被告 梁富貴 (即 梁黃滿 之繼承人)
梁順鎮 (即梁黃滿之繼承人)
號 梁博勝 即 梁火土 (即梁黃滿之繼承人)
玉平巷76弄13號4樓 梁雪卿 (即梁黃滿之繼承人) 梁秀鑾 (即梁黃滿之繼承人)
玉平巷76弄13號4樓 王讚成 (即 王其林 之繼承人) 王丁成 (即王其林之繼承人)
號 王慈慧 即 王菊 (即王其林之繼承人)
巷36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總額計算,並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