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1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木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木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