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保險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保險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保險字第75號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鴻圖 訴訟代理人丁○○上訴人與丙○○○、甲○○、乙○○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本院93年度保險字第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富強
法官邱泰錄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書記官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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