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87年1月9日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經本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4966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5117號、第644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蘇隆惠法官李正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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