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647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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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64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6479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丁○○債務人丙○○
16號債務人甲○○
號之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丙○○於民國95年05月23日邀其餘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50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5年05月23日起至98年05月23日止,分期按月於每月23日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67,採機動利率計付,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貸款契約第拾壹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
(二)債務人丙○○僅繳納本金及利息至民國97年04月23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是依據上開貸款契約第拾壹條約定,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壹拾捌萬玖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97年0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67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聲請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權,請求被告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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