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600號債權人統合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凰 聲請對債務人森侑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業於民國102年7月22日經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03年4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