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62號原告 劉家豪 被告 李承祖 上列被告李承祖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370號)經原告劉家豪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許菁樺法官黃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斯涵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