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37號
105年度聲字第541號105年度聲字第554號聲請人即被告 曾文斌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2408號),經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曾文斌與其弟即同案被告 曾文忠 口供一致,並無竄改,伊等之母親罹患癌症,行動不便,係由伊與曾文忠輪流照顧母親,家中經濟無法支應醫療費用才會販賣毒品,又伊已配合檢察官查獲毒品上游,已真心悔改,擔心所供出之上游會對家中母親、妹妹不利,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曾文斌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後,坦承施用及販賣毒品犯行,有證人指述、通訊監察譯文、扣案物等在卷可稽,足認其犯嫌重大,又被告曾文斌所涉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將來偵審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曾文斌就與共犯曾文忠共同販賣第一、二級毒品部分,所述與證人之證述歧異,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原因,而販賣毒品對於國人身心健康危害甚大,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規定,於民國105年4月21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茲查,被告曾文斌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罪質及惡性顯非輕微,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顯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且被告曾文斌與同案被告曾文忠、購毒者就本件犯罪細節供述尚有部分不一致,而有勾串之虞,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衡諸目前情形,被告曾文斌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判、執行,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曾文斌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本件羈押原因仍在,為確保後續之審判、執行得以進行,仍有羈押之必要,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至被告曾文斌所陳需要照顧家人等事由,並非審酌是否得以具保停止羈押之要件,且其上開聲請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情事。從而,聲請人即被告曾文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邱巧寧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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