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40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40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405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惠芳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00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惠芳於民國106年2月23日上午前往○○市○○區○○街○○○號裕民國民小學,探望就讀該小學一年級,其與前夫 曾繁華 所生之兒子,於當日上午10時許在該小學校園內,與告訴人即曾繁華之現任配偶 黃瓊慧 就小孩探視、教養問題發生口角糾紛,即以手肘撞擊告訴人胸口,造成胸壁挫傷。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向本院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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