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134號原告 賴加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繳新臺幣參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經查,原告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
0元,茲原告起訴應繳納3,000元而未據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