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3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97號原告 洪祐霖
洪金泉 洪睿陽 洪豐子 洪碧雲 洪琬筑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介生 律師被告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施乃仁 (主任)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邵懷祖
陳小玲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登記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穎怡
法官吳坤芳法官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