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0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21號原告復盛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亮箴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志愷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許慈美 (局長)訴訟代理人 陳季季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021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案由欄所載「105年5月4日台財稅字」應更正為「105年5月4日台財法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張瑜鳳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劉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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