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920號債權人 許明環 上列債權人許明環因與債務人 蕭景琪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明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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