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交上易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上易字第97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鴻溢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5號,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8年4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蕭權閔法官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劉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