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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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229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被告 林宇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0年度訴字第9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黃益茂法官李婉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