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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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79號原告 陳桂貞 被告 王登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 陳明 系爭不動產價值而核定為新臺幣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