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簡字第101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勝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七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二「罪名與宣告刑」欄所載之「高勝文犯攜帶兇器強盜罪」均應更正為「高勝文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二「罪名與宣告刑」欄中固將被告高勝文所犯罪名記載為「攜帶兇器強盜罪」,惟觀原判決之「二、論罪科刑」第㈠段明確記載被告此部分犯行係犯「攜帶兇器竊盜罪」,且上開「罪名與宣告刑」欄所記載之宣告刑亦明顯不符「攜帶兇器強盜罪」之法定刑,是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在上開「罪名與宣告刑」欄記載之「高勝文犯攜帶兇器強盜罪」顯然均為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均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宜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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