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18號原告 曾愛蓮 被告 李源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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