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5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5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士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彭成相對人即債務人林義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參佰肆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