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9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春新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何乃隆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顏莉妹附件:
一、聲請人陳報曾與銀行債權人成立前置協商,但因無力負擔債務協商之金額而毀諾,聲請人應提出協商成立證明文件及毀諾當時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並說明其係於何時毀諾?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繼續履行有困難?
二、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03年1至11月之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影本(應附完整之封面及內頁,並請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並詳細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分別任職於何處?有無兼職及其收入情形為何?又其目前除任職「國防部軍備局生產制造中心第二○二廠」,每月領有37,500元之薪資外,是否尚有其他所得?如有,請說明該等所得數額為何,並一併提出證明文件到院。
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其配偶之工作為何?聲請人毀諾時及目前每月所得為何?
四、請提出聲請人全戶每月繳納房屋租金7,500元、電費900元之證明文件(如繳款單、匯款證明、房東之收付款明細等)。
五、請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有線電視、交通、雜支、電話費、保險費、扶養費等)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並說明其未成年兒子扶養費每月之開銷數額為何?其與配偶間如何分擔家庭生活開銷及前開子女之扶養費用支出。
六、應提出聲請人及配偶、其子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七、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1年11月起迄今)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全戶自聲請本件更生前兩年間,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九、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並陳報金融證券開戶存摺影本(應應檢附完整清晰之封面內頁,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十、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保險契約?如有,應提出「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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