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簡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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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簡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聲字第5號聲請人即被告 宋文華
(現在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簡上緝字第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住宅遭拍賣而搬離戶籍地址,故未曾接獲法院寄達之開庭通知,絕非惡意逃避司法審判:而聲請人父親於不久前過世,家中只有年邁老母1人獨自生活,且母親染有重症需他人照顧養病;聲請人因家境清寒,家中經濟皆由聲請人負擔,今遭羈押使家中經濟再度陷入困境,請求給予被告具保返鄉將家中事務處裡妥善云云。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6年8月15日執行羈押。查該案本院以96年度簡上緝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於96年10月24日入監執行,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憑。從而,被告既已因該案入監執行,非由本院執行羈押,其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耀興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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